(2015)淮开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国志与江苏华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志,江苏华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陶国志。委托代理人王艳、王海盟,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东路22号(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志与被告江苏华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华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淮安市深圳东路22号,在深圳东路北边,深圳东路北边为清河新区,故本案应移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江苏华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淮安市深圳东路北边,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淮安市清河区,故被告江苏华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