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张春、许再平、任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张春,许再平,任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住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239号。委托代理人周跃华,男,生于1971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春,男,生于1974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许再平,男,生于1975年,汉族。被告任淑芳,女,生于1952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张春、许再平、任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