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周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15号原告汪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某申请撤回对陈某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汪某负担。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