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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少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少民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少民初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觉敏审 判 员  高 晴代理审判员  张俊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