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民二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岳西县振宇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二初字第00462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名称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同理,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温泉镇榆树村上街组。代表人:崔运花,该公司监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文杰。被告:岳西县振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响���镇无愁村合水组。法定代表人:胡应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泓岳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中关乡斗水村国门组。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市陇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汪正明。被告:岳西县亿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南园天际朝阳路东侧门面房9号。法定代表人:王书芸,该公司经理。被告:崔运花,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岳西县中关乡京竹村叶畈组***号,现住岳西县天堂镇木冲村窑湾组***号,身份证号码3408281975********,系叶六生的妻子。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诉被告崔运花、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简称“绿拓公司”)、岳西县振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安徽泓岳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岳公司”);安庆市陇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馨公司”)、岳西县亿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储志、刘同理,被告崔运花、绿拓公司及其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岳峰、叶文杰,被告陇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振宇公司、泓岳公司、亿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被告绿拓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合同编号为2745692014120067,借据号为3500905504,担保人陇馨公司、亿心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绿拓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贷款金额100万元,担保期限:2013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9日。被告绿拓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编号为2745692014120065,借据号为3500905506,担保人泓岳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绿拓公司该笔1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绿拓公司于2014年7月4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编号为2745692014120066,借据号为3500905503,担保人振宇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绿拓公司该笔5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叶六生、崔运花于2014年7月4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745692014120065,借据号为35009055046,担保人泓岳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绿拓公司提供最高保证贷款金额350万元,担保期限:2014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4日。绿拓公司法人代表叶六生意外死亡,威胁我��的债权安全,已给我行上述贷款造成重大风险,且未按合同约定按结息日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绿拓公司、崔运花、陇馨公司、亿心公司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清偿贷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绿拓公司、崔运花、泓岳公司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清偿贷款之日的利息);三、被告绿拓公司、崔运花、振宇公司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清偿贷款之日的利息);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被告崔运花、绿拓公司辩称:第一,2014年9月11日,绿拓公司通过在原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下简称“农合行”)开户的公司账号转入25万元到农合行。第二,本借款还没有到期,希望与原告方协商结案。第三,原告在该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起诉不符合双方��定。陇馨公司辩称:希望协商解决本案,同意继续提供担保。振宇公司、泓岳公司、亿心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农商行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借据3份,证明借款事实;2、借款合同3份;证明借款事实;3、保证合同4份,证明保证事实;4、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崔运花、绿拓公司对农商行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陇馨公司对农商行的证据均无异议。振宇公司、泓岳公司、亿心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质证材料。崔运花、绿拓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银行流水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绿拓公司已经归还25万元给原告,该份证据来源于岳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有关叶六生案件的银行流水明细材料。农商行对崔运花、绿拓公司证据无异议。陇馨公司对崔运花、绿拓公司的证据没有意见。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综合庭审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对农商行提交的四份证据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崔运花、绿拓公司提交的一份证据,农商行等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7月4日,被告绿拓公司与原告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合同编号和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分别为:2745692014120065号100万元、月利率9.1‰、12个月(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2745692014120066号50万元、月利率8.4933‰、6个月(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元月4日止),2745692014120067号100万元、月利率9.1‰、10个月(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共计借款250万元。合同约定: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20号;如因甲方(绿拓公司,下同)原因造成乙方(农合行,下同)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有甲方违反本合同设定的任一条款,一方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等。泓岳公司与农合行签订保证合同,就绿拓公司2745692014120065号1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振宇公司与农合行签订保证合同,就绿拓公司的2745692014120066号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叶六生和崔运花与农合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就绿拓公司最高额350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2014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4日;保证人陇馨公司、亿心公司与农合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就绿拓公司最高额1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9日。保证责任方式均是连带责任保证,违约责任均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绿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六生于2014年9月12日死亡,至起诉时,绿拓公司一直未按期还息,农商行以绿拓公司的状况给上述贷款造成重大风险,且违反合同约定,未依约按期结息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诉讼中,经农商行申请,本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另查明,绿拓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崔运花庭审中表示公司没有建立财务账,绿拓公司目前正常经营,由崔运花进行管理。叶六生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个人,即叶六生的妻子崔运花、儿子��启托和母亲储利华,在本系列诉讼案件中,由崔运花行使绿拓公司股权的全部表决权,安徽岳西合作银行于2014年12月9日经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批准变更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与被告绿拓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绿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六生死亡,绿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利息,构成违约,作为贷款人的农商行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收回贷款符合合同约定,同时,担保人根据合同约定亦应承担提前收回贷款的担保责任。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经依法变更为安徽岳西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的权利义务均依法由安徽岳西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万元,及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崔运花对被告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250万元债务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泓岳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250万元债务中的100万元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岳西县振宇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250万元债务中的50万元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庆市陇馨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岳西县亿心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250万元债务中的100万元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为虎审判员  刘胜魁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