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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姚红与重庆地坪华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重庆地坪华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姚红,女,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周彬,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地坪华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6号7-6-2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0508-0。法定代表人邓万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诉被告重庆地坪华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姚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地坪华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谷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