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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文祥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文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62号罪犯郑文祥,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文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郑文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郑文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0分。该犯在从事缝纫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奖金240.98元,创产值13262.13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58.7分,记功4次。二O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郑文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文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