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恒智天成(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恒智天成(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36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208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智天成(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2号楼507室。法定代表人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智天成(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智天成(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庆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凡咏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