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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希仕与蔡卫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希仕,蔡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36号申请人徐希仕。被执行人蔡卫卫。徐希仕与蔡卫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开商初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84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蔡卫卫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公安局机关追赃20000元已给付执行申请人,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蔡卫卫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公安局机关追赃20000元已给付执行申请人,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