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左民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华诉被告徐吐布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华,徐吐布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初字第3537号原告刘丽华,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被告徐吐布信,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诉被告徐吐布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华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华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