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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杨群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杨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杨群生,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杨群生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已委托管辖地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山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李文庆审判员  胡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