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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文忠与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忠,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忠,男。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中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劳人仲调字(2014)第11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3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鑫审判员  王 君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