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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辛志民、徐林洪与郑爱菊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志民,徐林洪,郑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辛志民。申请执行人徐林洪。被执行人郑爱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爱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爱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爱菊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姜圪垱小区2号营住楼4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5115154)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郑爱菊,被执行人郑爱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郑爱菊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姜圪垱小区2号营住楼4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511515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