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辛志民、徐林洪与郑爱菊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志民,徐林洪,郑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辛志民。申请执行人徐林洪。被执行人郑爱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爱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爱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爱菊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姜圪垱小区2号营住楼4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5115154)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郑爱菊,被执行人郑爱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郑爱菊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姜圪垱小区2号营住楼4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511515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