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中执裁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辽宁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辽宁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中执裁字第17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法定代表人:倪左,该协会副主席、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李真,该协会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辽宁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福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兴田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