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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再兴与天津德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兴,天津德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5号原告张再兴,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12号6号楼1栋3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3412211536。被告天津德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今晚报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安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旭东,该公司法务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琦,该公司法务室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兴与被告天津德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兴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