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兄达化妆品有限公司、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雄文、雷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责人:林剑,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兄达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雄文。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戈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雄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雷辉燕,女,汉族。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兄达化妆品有限公司、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雄文、雷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原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作出(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黄雄文名下房,现因查封期限将届满,且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该房产,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黄雄文名下房。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伟光审 判 员 黄金咏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