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宣针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针,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55-1号原告:宣针,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安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针与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宣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