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楚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申请执行崔某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楚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44年5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丙,女,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某,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06)楚执字第138号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申请执行崔某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2308.00元(含申请执行费111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6)楚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强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