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74号原告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邱兴祝。委托代理人杨骏,男。委托代理人吴时浪,男。被告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齐素明。原告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财产保全费1,491元,合计3,583元,由原告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