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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8月2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2013年12月11日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其一直在逃;2014年10月13日因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抓获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7日,被告人田某将王清军藏在自己家中的信用社存款单及身份证盗走,于当日到荒佃庄镇信用社取走现金9999元。2、2013年7月9日22时许,昌黎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王某乙、杨某在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对涉嫌盗窃的被告人田某执行刑事拘留时,被告人田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戴手铐的手将张某左手打伤,后又用戴着的手铐砸自己的脑袋。民警王某乙上前制止时,被告人田某将王某乙右手抠伤。后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张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王某乙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某进行处罚。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其当庭辩解称,我和王清军女儿处对象一年多了,一直在她家住,不是入户盗窃。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田某与受害人王清军女儿王某甲处对象,案发前在王清军家居住。2013年6月7日,被告人田某将王清军藏在自己家中的信用社存款单及身份证盗走,于当日到荒佃庄镇信用社取走现金9999元。王清军于2013年7月9日16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田某亲属赔偿了受害人王清军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2、2013年7月9日22时许,昌黎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王某乙、杨某在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内,对涉嫌盗窃的被告人田某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田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戴手铐的手将张某左手打伤,后又用戴着的手铐砸自己的脑袋。民警王某乙上前制止时,被告人田某将王某乙右手抠伤。后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张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王某乙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张某、王某乙要求对被告人田某依法判决,不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证人王清军、卢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杨某证言,视听资料2份,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补充说明,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田某关于不构成入户盗窃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明知公安交警在依法执行公务,而以暴力手段予以阻碍,并到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田某犯数罪,应对其实行并罚。但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清军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8月24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月1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秋生人民陪审员  陈广奇人民陪审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