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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严爱香与被告陶虹、陶启祥、张庭秀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爱香,陶虹,陶启祥,张庭秀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严爱香,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马仁斌,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玢汕,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虹,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居民。被告陶启祥,男,193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张庭秀,女,193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智灵,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2014年2月12日受理原告严爱香与被告陶虹、陶启祥、张庭秀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爱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爱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爱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30元减半收取9015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向孙前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尤世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