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敏与胡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胡婷,魏云秀,胡晓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陈敏,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杨谊均,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婷,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魏云秀,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胡晓燕,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与被告胡婷、魏云秀、胡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