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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商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韩新花与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新花,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商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新花。委托代理人:吕军霞。委托代理人:高自鹏,井陉县兴秀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平原县恩城开发区*号。法定代理人:栗振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烈富,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新花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发回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韩新花。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魏 涛审判员  赵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