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汤世见、汤代桥、汤代莉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世见,汤代桥,汤代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4428号原告汤世见,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日,住达州市开江县。原告汤代桥,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21日,住址同上。原告汤代莉,女,汉族,生于1992年7月21日,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大乾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世见、汤代桥、汤代莉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世见、汤代桥、汤代莉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世见、汤代桥、汤代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世见、汤代桥、汤代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亚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