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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呷长毛诉被告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德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呷长毛,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德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9号原告:苏呷长毛,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彝族。被告: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会。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德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彬。委托代理人:李鋆,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呷长毛诉被告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德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呷长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呷长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呷长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曾 双 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比尔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