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三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秀同诉张宝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同,张宝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863号原告:张秀同。委托代理人:唐杰。被告:张宝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同诉被告张宝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4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进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