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少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少奎,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5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少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忆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少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少奎在家经常与其上门女婿被害人郑某祥发生矛盾,觉得其女婿看不起自己,心中充满积怨。2014年2月5日8时许,刘少奎趁郑某祥在家中睡觉未醒,从家中厢房的角落里拿起一把斧头,走进郑某祥的卧室内,用斧头钝面猛击熟睡中的郑某祥头部数次,刘少奎见郑某祥没有反应,确认其死亡后离开郑某祥卧室。被告人刘少奎故意杀害他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刘少奎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少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少奎与被害人郑某祥均系长顺县广顺镇改雅村应青一组同组村民,十多年前郑某祥到刘少奎家入赘,与刘少奎长女刘某凤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三名子女(长女刘某艳,长子刘某冲,次女刘某某)。在共同生活中,郑某祥好饮酒,酒后偶尔存在打骂家人的恶习,刘少奎一直怀恨在心,欲寻找机会置郑某祥于死地。2014年2月4日,被告人刘少奎之兄刘某祥家因次日乔迁新居办酒请寨中亲朋帮忙,刘少奎一家亦到刘某祥家帮忙做事,被害人郑某祥被分配烧茶宴客,当天刘少奎一家人在刘某祥家帮忙一天,次日凌晨1时许刘少奎随同刘某凤才回家休息,而郑某祥还在同组彭某学家看他人打牌到2时许才回家休息。凌晨6时许,刘某凤起床到刘某祥家帮忙做事,7时许,刘少奎起床后发现只有郑某祥一人在卧室内熟睡,其就拿起一把斧头,朝熟睡中的郑某祥头部猛击四、五下,认为郑某祥已死后就回到自已的住处收拾东西,然后到刘某祥家院坝坐。在刘某祥家帮忙的刘某凤见天亮了就去叫郑某祥起床烧茶,当走进卧室时发现郑某祥满头是血躺在床上没有动静,就大声哭喊起来,在刘某祥家帮忙的其他亲朋听见刘某凤的哭喊声后前来查看,发现郑某祥死亡后大家议论纷纷,这时刘少奎就对周围群众说是其打死郑某祥的。郑某祥之弟郑某学闻讯赶到刘某凤家见郑某祥已死亡遂拨打电话报警。长顺县公安局接警后赶到现场调查了解,在走访调查时刘少奎主动向公安民警称是其用斧头打死郑某祥,公安民警遂将刘少奎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刘少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打死郑某祥的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少奎刑事拘留。经尸体检验,郑某祥右眼外侧见“T”字形挫伤,眶骨呈粉碎性骨折,右面部见长方形挫裂创口,右嘴角下方挫裂创口,右颌部见挫裂创口,触及下颌骨呈粉碎性骨折,右颞顶部见一类似三角形挫裂创口,右颞枕部见一斜形挫裂创口,触及面颅骨呈粉碎性骨折;郑某祥损伤集中于右侧面部及右颞部,斧类打击可形成此类损伤;解剖见颅盖骨、颞骨、颧骨、眶骨及上、下颌骨呈粉碎性骨折,由于头、面部被多次打击,终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凤的证言。证实其父刘少奎平时不抽烟不喝酒,基本上都不与其他人来往。郑某祥到其家上门招亲十多年,与其家人相处也比较好,与寨上的相处得很好,郑某祥平时爱喝酒,一喝就醉,脾气有点爆,有时郑某祥会打其,但打过之后就好了,其觉得其父比较恨郑某祥,2月4日晚12点左右其回家后,郑某祥还没有回来,有个把小时郑某祥才回来,当时郑某祥还换了一块手机电池后才睡觉,当晚郑某祥穿的外衣是一件花的衣服,内衣穿黑白条纹相间的长袖T恤,第二天大约六点钟左右,天麻麻亮其就起来去其伯父刘某祥家帮忙,其与其二嫂郑某妹一起去洗锅,洗好后准备叫郑某祥起来烧水泡茶,其先在门外喊不见回应,就进家到卧室去喊,看到床上的蚊帐是放下的,一揭开蚊帐看到郑某祥满脸是血躺在床上,其赶紧用两只手抱起郑某祥的头部上下摇,当时看到郑某祥不行了,就当场哭起来,并喊其子刘某冲,不知刘某冲有没有进来看,而且听到其哭喊后寨子上的人就跑到其家,后寨子上的人看到后就扶其到院坝的事实。2、证人郑某学证言。证实其得知二哥郑某祥出事后,就赶到郑某祥家,看见郑某祥躺在卧室的床上,全身是血,听郑某桥说其二哥郑某祥已经死亡,其就打电话报警,警察到来后,刘少奎跟其中的一个警察说,这个案子是他做的。其在外读书务工,不了解郑某祥与刘少奎的关系如何,只是事后听说刘少奎不喜欢郑某祥,不喜欢郑某祥喝酒,郑某祥有朋友到家来喝酒刘少奎就不高兴,而且刘少奎不讲话,不晓得在想什么的事实。3、证人郑某忠的证言。证实2月5日上午其到刘某桥家帮忙,看到寨上的很多人在郑某祥家围观,才知道郑某祥被人杀死在家中,大家都在议论是郑某祥的岳父刘少奎杀死的,刘少奎当时在刘某桥家院坝坐,后来警察来到时,刘少奎就对警察说,这个案子是他做的,郑某祥平时喜欢喝酒,爱唱歌,平时和寨上的人相处得很好的事实。4、证人孙某祥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郑某祥和他的家人平时都是好的,没有什么矛盾,但刘少奎与郑某祥的父母关系一直都不太好,平时还骂架的事实。5、证人黄某芬的证言。2月5日证言证实当天早上天刚亮,因其家办酒,刘某凤就来其家帮忙,大约一个小时后,刘某凤说要回家喊郑某祥来烧茶水,刘某凤回家后隔几分钟,就跑出来告诉其,郑某祥不知道怎么回事,在家躺起,脸上全是血,已经死亡,刘某凤一直在哭。很多人在郑某祥家看,其不敢去看,隔得有半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郑某祥平时爱喝酒,有时喝多了会骂刘少奎几句的事实。6、证人刘某冲的证言。证实其当天没有在家睡,从彭某文家走向其伯伯家时,看见其母刘某凤在刘某可家门口洗东西,其在刘某祥家呆了五分钟左右就回家准备洗脸,回到家见爷爷刘少奎卧室旁边的房子的灯是亮的,其就在门口刷牙,刷牙后烧水准备洗头,然后就去打扫自己的房间和其他房间的卫生,打扫完后,见爷爷刘少奎从家中的堂屋出来,脸色有点发白,其与爷爷刘少奎对话后就去洗头,爷爷刘少奎一个人到他卧室旁边的房子里去了,在洗头时爷爷就朝其伯伯家去了,爷爷刚走,其母刘某凤就回来了,在伙房内洗锅,洗好后准备去叫其父郑某祥起来烧水,其母进房间没多久,就听见其母叫其,其跑去看时发现其父郑某祥满脸是血躺在床上,其与其母都被吓哭了,就跑出来叫寨子上的人,然后大家就全部来了,其爷爷刘少奎当天穿一件迷彩服。其抬头看到爷爷刘少奎从其家大房的房间门出来走到大房的梯子坎上,看见他穿的迷彩服上有血迹,位置大概在肩膀下来一点的手臂处,血迹有鸡蛋大,其与爷爷打招呼后爷爷就进厢房了,隔得三四分钟其爷爷出来倒水,其发现爷爷刘少奎的衣服上有血迹的地方是湿的,其爷爷倒好水后就去刘某祥家院坝坐的事实。7、证人刘某云的证言。证实正月初五那天其一整天都在刘某祥家帮忙,由于白天太累了,初五那天晚上9点钟左右就回家睡觉了,其家房子有三层,其姐刘某凤和郑某祥住一楼,其住二楼,其父刘少奎住厢房的牛圈楼上。正月初六早上,其听到其姐刘某凤的哭声后起床从二楼下来时,看见其姐刘某凤在院坝哭,寨子上的很多人来看,其姐在哭诉说郑某祥是其父打死的,其父在伯伯刘某祥家院坝里坐,隔半个小时左右警察到来时,其亲耳听见其父刘少奎对警察说郑某祥是被他用斧头打死的,之后警察就将刘少奎带走,当天刘少奎穿的一件迷彩服的事实。8、证人郑某金的证言。证实2月5日那天早上,其与郑某、刘某冲、刘某文在彭某文家睡觉,早上六、七点钟时,因刘建文家办酒,大家起来后就去刘某文家,刘某冲讲回家洗脸,其在刘某文家玩,刘某冲去的时间不长,就听到刘某冲家那边有人在大哭,寨上的人跑去看,其在院坝听说刘某冲父亲死了,寨上的人讲是刘某冲祖父刘少奎杀的,在刘某文家时,还看见刘某冲之母刘某凤在洗锅的事实。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彭某文家睡觉,第二天起得比较早,大约是早上六点五人一起起床,其回家得十分钟左右就到刘某祥家找刘某冲他们玩,其到刘某祥家时刘某冲正在他家院坝里洗脸,其走到刘某冲家院坝时,看见刘某凤从伙房往大房进家,隔得一分钟左右就听见刘某凤哭了,而且声音很大,寨子上的人都去刘某冲家看的事实。10、证人彭某学的证言。证实正月初五其家办酒,寨上的人都来帮忙,郑某祥也来其家帮忙,因为第二天刘某祥家办酒,郑某祥也在刘某祥家帮忙,当晚一点多钟帮忙的人在吃宵夜时,郑某祥来到其家,是与彭某郑一起来的,其喊郑某祥吃宵夜,郑某祥讲他吃过了,其就叫郑某祥去唱山歌,郑某祥也不唱,只是看寨上的人打牌,两点钟左右其看到郑某祥还在其家院坝看打牌的事实。11、证人刘某祥的证言。证实刘少奎是其亲兄弟,年轻时当过兵,刘少奎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刘某凤招亲在家,小女儿刘某云还没有出嫁,刘少奎平时性格较内向,不爱和人讲话,郑某祥到刘少奎家招亲有十七八年了,平时爱喝点酒,喝醉后爱骂人,经常和刘少奎、刘某凤吵闹,每次吵闹其都去劝,劝过以后郑某祥也听话的,郑某祥平时较勤快,和寨上的人也合得来,没有与其他人发生矛盾。2014年正月初六早上,大概六点钟左右,其看见刘某凤在其家帮忙,进家得几分钟,刘少奎不晓得是从哪点来和大家在其家坐,刘少奎的表情有点呆板,也没有讲话,坐了几分钟左右其就听到刘某凤在家大喊大叫,哭的声音很大,其就到刘某凤家去看,看见郑某祥躺在床上,满脸是血,其就打电话给村主任孙某祥,隔得十几二十分钟,派出所的人来后其就回家的事实。12、证人郑某乔的证言。证实其子郑某祥到刘少奎家招亲后,据其了解,刘少奎与郑某祥的关系不好不坏,郑某祥性格还可以,与寨上的人相处也可以,只是喜欢喝酒,酒后话有点多,2014年2月5日早上七点多钟,刘某乔跑到其家通知其,说郑某祥满脸是血,叫去看下,其听后与刘某乔一起到郑某祥家,走到郑某祥的卧室时,看见郑某祥仰在床上,满脸是血,其上前去摸郑某祥的脸,发现被打烂了,而且已经没有呼吸了,就打电话给其小儿子郑某学,过得不久郑某学来后就打电话报警的事实。13、作案工具斧头一把。证实该斧头时本案的作案工具的事实。14、报案记录。证实2014年2月5日8时50分长顺县公安局民警接到郑某学电话报案称其兄郑某祥被人杀死在家中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的事实。15、出警经过。证实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对死者郑某祥岳父刘少奎了解情况时,刘少奎自称是其用斧头将郑某祥砍死在郑某祥的床上,民警遂将刘少奎控制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事实。16、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少奎及被害人郑某祥的身份信息及郑某祥死亡的事实。17、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对被告人刘少奎作案时所穿上衣进行提取的事实。1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郑某祥右眼外侧见“T”字形挫伤,眶骨呈粉碎性骨折,右面部见长方形挫裂创口,右嘴角下方挫裂创口,右颌部见挫裂创口,触及下颌骨呈粉碎性骨折,右颞顶部见一类似三角形挫裂创口,右颞枕部见一斜形挫裂创口,触及面颅骨呈粉碎性骨折。分析说明死者郑某祥损伤集中于右侧面部及右颞部,斧类打击可形成此类损伤。解剖见颅盖骨、颞骨、颧骨、眶骨及上、下颌骨呈粉碎性骨折,由于头、面部被多次打击,终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尸斑和尸僵形成时间,结合胃内容物分析,死亡时间在餐后5小时左右。19、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广顺镇改雅村应青一组郑某祥家的现场情况。20、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少奎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21、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凤对家中摆放生产生活用具的地方进行辨认的事实。22、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经提取作案现场血迹、现场一号斧头可疑血迹、斧头把柄可疑血迹送检,结论为以上几处的血迹检出人血,支持为死者郑某祥所留,不支持为其他个体所留。23、情况说明。证实经对提起的上衣进行DNA检测,被告人刘少奎作案时所穿上衣胸腹部检出血,支持为刘少奎所留,在该上衣其他部位未检出人血。24、被告人刘少奎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2月5日供述称,死者郑某祥系其上门女婿,自上门以来,就对其不好,不听话,有时借喝醉酒打骂其,其很寒心,一直想找机会杀了他。2月4日晚上其在刘某乔家吃饭,刘某乔讲不认其是家头人,其很生气,吃到凌晨2点钟左右,其就回家了,睡到大天亮才起,其起来后就在家窜了一圈,不见其他人在,其返回自已睡的那间房屋内,从墙角拿了一把斧头朝郑某祥卧室走去,当时郑某祥正在熟睡,其什么话也没说,走到床前就用右手拿着的斧头背朝郑某祥的头部砸,砸了大约四、五下,看见郑某祥的头上都是血,估计已经死了,其出来后顺手将斧头丢在家里,砸死郑某祥出来时遇上其小孙孙,他提水准备去洗头。接着其就出门到大哥刘某祥家办酒那里坐,过得一会,其大女儿刘某凤进家看见郑某祥死在床上就哭,然后寨上的人就去看,大家在议论是谁杀的时,其就说是其杀的,过一会儿,警察来后就将其带到广顺派出所。其作案时穿的是迷彩服和黑色裤子,砸死郑某祥后没有换过衣物也没有洗过手。郑某祥到其家上门(入赘)后一直对其及其女儿刘某凤很不好,还经常讲话讽刺其,其在早几年前就想把郑某祥杀了,只是一直没有机会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经本院综合审查,证据取证程序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全面客观证实本案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奎因家庭矛盾对其婿被害人郑某祥怀恨在心,持斧头将被害人郑某祥打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少奎犯罪后离开家到邻家独坐,公安机关到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认犯罪事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确因家庭纠纷而引发,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少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江龙审 判 员 陆 会人民陪审员 金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