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亚丽与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柳书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刘亚丽,柳书文,郑州岸东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法定代表人柳华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丽。原审被告柳书文。原审被告郑州岸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法定代表人柳书文,执行董事。上诉人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亚丽及原审被告柳书文、郑州岸东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郑东新区国泰财富中心”与实际签订地不符,《借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新密市。而本案被告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与郑州岸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密市,原审被告柳书文住所地在管城区,而本案原告住所地在金水区,均与高新区没有联系,故高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在新密市或者管城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密市或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签订地郑东新区国泰财富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为有效约定。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