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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东海与新野县公路管理局、秦子波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海,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赵明然,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詹恩强,该公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惜广,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樊新英,住河南省新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子波,住新野县再审申请人赵东海因与被申请人新野县公路管理局、秦子波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东海申请再审称:(一)新野县公路管理局施工人员在施工路段的事发路面遗留土堆,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一、二审判令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抚慰金明显过低;(二)秦子波是摩托车的驾驶者,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新野县公路管理局提交意见称:赵东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赔偿责任划分问题。赵东海及秦子波在晚上骑乘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自身伤残,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结合新野县公安局对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事发时新野县公路管理局的施工点北边虽然放有标识牌,但没有开启警示灯,也没有专人看管的事实。由于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在施工路段遗留土堆,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原审判令其对赵东海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适当,赵东海称新野县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过低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精神抚慰金是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过错综合认定,本次事故给赵东海造成伤残的后果,给其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原审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新野县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对赵东海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支持10000元并无不当。(三)关于秦子波应否担责的问题。事发摩托车归赵东海家所有,赵东海也不能证明该摩托车由秦子波借用或事发时由秦子波驾驶,故赵东海称秦子波是摩托车的驾驶者,对损害后果秦子波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东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东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