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蒋贤海与张超文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贤海,张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蒋贤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良光镇。被执行人张超文,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超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超文支付货款38500元及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货款38500元计算,自2013年12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给申请执行人蒋贤海,向申请执行人蒋贤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62元、保全费405元、公告费260元及执行费533元。但被执行人张超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超文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27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