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孙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石海龙,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孙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O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