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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吕广梅与杜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梅,杜文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吕广梅,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杜文龙,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吕广梅诉被告杜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钊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广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广梅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开始有工作来往,开始被告还讲信用,但从2014年8月起至11月时止,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7480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追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共74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吕广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鹤山市雅上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三、《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被告杜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在答辩期内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辩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如下:一、鹤山市雅上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二、鹤山市雅上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二份。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鹤山市雅上创意家居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信息)一份。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一份。五、杜文龙《居民身份证》一份。六、鹤山市雅上创意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二份。七、杜财金《居民身份证》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0年11月起为被告杜文龙提供劳动,从事家居用品的制作工作,每月工资2100元,被告以支付宝形式支付工资给原告。但从2014年8月起,被告杜文龙开始拖欠工资,截至2014年11月止,共拖欠原告工资7480元,被告杜文龙于2014年11月15日立下欠条予以确认,该欠条的内容为:“今杜文龙欠吕广梅2014年8月-11月份工资共7480元(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元整)此据杜文龙2014.11.15”。上述事实,核与当事人所陈各情相符,且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可查,足堪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杜文龙拖欠原告工资7480元,此有被告杜文龙所立欠条在案可证,足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748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杜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480元给原告吕广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杜文龙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被告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