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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洪良、张元良等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良,张元良,张加星,陈小明,张洪发,赵南芳,张姗姗,张元友,王春倩,张宝龙,张元发,张加良,于巧,张伟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初字第2号原告张洪良。原告张元良。原告张加星。原告陈小明。原告张洪发。原告赵南芳。原告张姗姗。原告张元友。原告王春倩。原告张宝龙。原告张元发。原告张加良。原告于巧。原告张伟峰。诉讼代表人张洪良,基本情况前已述。诉讼代表人张元良,基本情况前已述。诉讼代表人张加星,基本情况前已述。被告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良等14人诉被告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良等14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海源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