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石云岗与李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云岗;李庆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沙湾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石云岗,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5日,农民。 被执行人:李庆,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0日,。 委托代理人:汤建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8日。 申请执行人石云岗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沙湾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李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李庆2015年1月19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石云岗6000元,申请执行人石云岗自愿放弃余款119370元,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李庆承担。被执行人李庆已按协议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治军 审 判 员 夏建强 代理审判员 何 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杭 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