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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石云岗与李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云岗;李庆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沙湾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石云岗,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5日,农民。 被执行人:李庆,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0日,。 委托代理人:汤建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8日。 申请执行人石云岗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沙湾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李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李庆2015年1月19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石云岗6000元,申请执行人石云岗自愿放弃余款119370元,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李庆承担。被执行人李庆已按协议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治军 审 判 员  夏建强 代理审判员  何 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杭 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