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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玉莲与周鑫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莲,周鑫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宋玉莲。被告周鑫。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玉莲与被告周鑫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玉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莲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毛策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郁 华书 记 员 童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