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玉莲与周鑫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莲,周鑫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宋玉莲。被告周鑫。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玉莲与被告周鑫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玉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莲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毛策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郁 华书 记 员 童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