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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2502号原告吴某甲。被告黄某。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于××××年××月××日在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2000年及2013年原告母亲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做儿媳的义务,加上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缺乏交流和沟通,从2002年开始双方已经分床睡觉。原、被告在学识、生活习惯以及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已经无法维系婚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吴某乙归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3、位于南宁市铁路北四区X栋X号房使用权归被告(价值150000元),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X号某商城X号楼2-B单元X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承担;4、证券账户20×××03里的账户金额19000元归原告所有(办理机构:广西证券登记公司);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2000年及2013年原告的母亲生病住院期间,被告曾去医院以及老家探望,并与原告共同负担了医药费、护工费等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对老人不闻不问、未尽到作为儿媳的义务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分居,双方夫妻生活正常,原告所述被告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亦与事实不符。原、被告自××××年××月结婚至今,双方共同操持家务,共谋生活,且共同生育了女儿。实际上原告所称的感情破裂乃是其重男轻女的思想所致,原告欲与被告离婚而与他人再婚,以实现生育男孩的目的。综上,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1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属于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坚实。婚后相互扶持共度了二十余载,双方为建立和睦幸福之家都付出了较大的努力,并共同生育了女儿吴某乙。原告主张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被告不履行作为妻子以及儿媳的义务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上看,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亦表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与理解,着力化解与原告的矛盾。建立美满的三口之家并非易事,和睦家庭更需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着力维系。双方应互为安享幸福生活的和谐伴侣,互谅互让,共同修复婚姻的裂缝,共同营造温馨的家庭。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亦给原、被告提供沟通与交流、修复双方感情的机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4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余款29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吴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 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蒙恺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