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现荣与被告高宝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荣,高宝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85号原告:刘现荣,女,193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青堌集镇。被告:高宝文,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青堌集镇。原告刘现荣与被告高宝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月15日下午2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