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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9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9956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305号403室。法定代表人周院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兵,北京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山庄1号院9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宇,执行董事。被告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岳李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郑晏文,执行董事。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负责人田杰,经理。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士忠,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志刚,男,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韩建地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金良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