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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碧群与林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群,林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林碧群,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杜昌强,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良,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碧群与被告林国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碧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碧群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碧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碧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