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黄法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红文与陈伟坤、陈丽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文,陈伟坤,陈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黄法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文,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陈伟坤,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陈丽卿,住广州市越秀区。关于郭红文与陈伟坤、陈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一、第一被告陈伟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红文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包括借款期内利息300元及自2013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每日0.5‰计付的逾期还款利息);二、第二被告陈丽卿对第一被告陈伟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第一被告陈伟坤、第二被告陈丽卿负担。公告费260元,由第一被告陈伟坤、第二被告陈丽卿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陈伟坤、陈丽卿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郭红文的申请,本院已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卿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的档案。另外,在诉讼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陈伟坤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华美苑2梯204的房产。现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红文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伟坤、陈丽卿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卿名下的一辆汽车的档案和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伟坤名下的一套房产外,现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黄法执字第13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俊光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