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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姜向芳与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向芳,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姜向芳,男,1976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96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海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