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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民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梅美琴与徐英、俞广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美琴,徐英,俞广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梅美琴。委托代理人:曾宣龙(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梁(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英。被告:俞广平。原告梅美琴与被告徐英、俞广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美琴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14元,由原告梅美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沈 忆人民陪审员  章伟军人民陪审员  吕观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廖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