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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与李文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李文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孟村农行)。住所地:孟村县建设大街**号。负责人吴华丽,该行行长。被告李文忠。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孟村邮政银行)。住所地:孟村县建设大街。负责人王东,该行行长。原告孟村农行诉被告李文忠、第三人孟村邮政银行不当得利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主张原告的员工王金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第三人中国邮政银行的资金私自转移,进行了处置,故要求接收处置资金10万元的被告李文忠返还10万元给第三人或通过原告返还第三人。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款项所有权属第三人孟村县邮政银行,直接以孟村县邮政银行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至法院,代其主张权利,并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孟村县邮政银行支付的诉求,既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国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翠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