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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秦宗稳与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稳,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大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04-1号原告:秦宗稳,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谢同月,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赵益秀,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住所地无为县无城新区襄安路。法定代表人:谢同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宗稳诉被告谢同月、赵益秀和无为县德龙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同月、赵益秀和无为县德龙大酒店的财产在价值24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宗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谢同月、赵益秀和无为县德龙大酒店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4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