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海亮等与韩相置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亮,韩廷学,刘欣宁,刘文秀,仇艺霏,叶红,王丹,王海霞,罗翠霞,杨婧,王立鹏,陈超,王云,王立丽,李效龙,王永和,王天飞,李兰斌,王鲲,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亮,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韩廷学(HANJUNGHAK,韩国籍),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刘欣宁,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刘文秀,住山东省阳信县。申请执行人:仇艺霏,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叶红,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王丹,住山东省高青县。申请执行人:王海霞,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罗翠霞,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刘欣宁,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杨婧,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王立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陈超,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王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王立丽,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李效龙,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王永和,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王天飞,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李兰斌,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王鲲,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4]第276、267、168、270、277、269、268、275、266、323、284、278、272、274、169、273、271、300号仲裁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3360169.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3318199.00元,执行费3558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88.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360169.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