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魏杰与多书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杰,多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1号申请人魏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6日,甘肃省灵台县人.被申请人多书学,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1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申请人魏杰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多书学拆迁补偿款3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多书学拆迁补偿款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百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