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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魏杰与多书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杰,多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1号申请人魏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6日,甘肃省灵台县人.被申请人多书学,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1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申请人魏杰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多书学拆迁补偿款3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多书学拆迁补偿款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百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