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公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公催字第53号申请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票号为GB/0101725486,出票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商行振中路支行,收款人为郑州紫林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8年7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月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商行振中路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赵爱勤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