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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现荣与高宝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荣,高宝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85号原告:刘现荣,农民。被告:高宝文,农民。原告刘现荣与被告高宝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月15日下午2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