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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东,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80号原告李伟东,男。被告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芳。委托代理人梁丽愉,住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司售后主管��原告李伟东诉被告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丽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中恒海辉城**号样板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当年9月30日,房款为413824元,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完毕。因房屋为样板房,双方口头协商装修费用为5万元,原告在购房时支付2万元,剩下3万元由原告书面提出申请,在10月31日前支付。在8月份看房时,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主人房窗台漏水问题,被告承诺在交付前处理完毕。被告在9月22日发出收楼通知书,原告准备收房时发出房屋漏水问题根本没有解决。9月22日至11月8日期间,原���屡次要求被告处理。经原告投诉后,被告才在11月3日电话通知原告已处理漏水问题。原告在11月8日检查房屋后,到被告处缴纳3万元装修款及领取办证资料,被告称要同时缴纳装修款(11月1日至8日)的滞纳金,并提出只要原告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可申请豁免该滞纳金,原告拒绝了该要求。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现场缴纳了装修款3万元和滞纳金1200元。原告认为,房屋防水工程未做好,因房屋质量未能依据合同按期交付是整起事件的起因。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未有约定收楼需要将装修款付清,且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违约在先,原告有权暂停缴纳装修余款。被告以原告未支付装修款为由拒绝原告的违约索赔,甚至以不交付办证资料、不收取装修款威胁原告,要求收取装修款的滞纳金,是不合理的。请求判令:1、被告按购房合同以已付房款413582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直至收房(11月7日)为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4841.74元;2、返还强行收取的装修款滞纳金1200元;3、被告在佛山市媒体登报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认购35栋204房,并于2014年8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原告。该座商品房在2011年12月27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符合交楼条件,被告已按约定通知原告收楼,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签收了收楼通知书。被告无须支付原告违约金。二、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装修款50000元分两期支付,2014年9月1日支付20000元,2014年10月30日支付30000元,并承诺无法按约定日期交清余款的,自本函出具有之日每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按申请书承诺,违约金为10050元,为了维系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告仅收取了1200元。申请书是购房合同的补充,5万元装修款是房款的一部分,在未付清装修款(房款)前,被告有权按合同约定不交付房屋。但为方便原告,被告已让原告提前至9月22日办理收楼。原告支付装修款滞纳金是双方的约定并已实际履行,被告无需退回该滞纳金。三、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的依据,原告收楼时发现渗水现象,有权要求被告提供保修服务,但原告不能随意扩大权利,拒绝收楼和拖欠应付款项。被告已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维修,并于2014年10月30日维修完毕。本案纠纷中,被告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被告登报道歉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下列证据:1、李伟东身份证原件1份。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3、信息查询结果原件1份。4、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5、发票复印件1份。6、关于窗台漏水导致房屋延期交付违约索赔的函原件1份。7、顺丰速运邮件详情单(编号:116275870757)原件1份。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5无异议。证据6、7,被告没有收到。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2、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复印件1份。3、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4、住宅质量保证书复印件1份。5、海晖城销售事务申请表复印件1份。6、中恒海晖城业主收楼登记表复印件1份。7、收款收据复印件3份。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原告确认收到了该证据,认为只是被告通知原告收楼,不能作为原告收楼的依据。对证据3、4无异议。对证据5无异议,前提是被告在履行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才有效,因被告违约,所以被告应支付滞纳金予原告。对证据6,只是在原告收楼前的登记情况,不能作为原告收楼的依据。对证据7、8无异议。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1-5及被告出示的证据1-8因对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出示的证据6、7未能提供相应的送达依据,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涉讼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楼宇于2011年12月27日竣工验收。房屋确权证号为2012-51。涉讼房屋为样板房,原告购买房屋前曾察看房屋,当时房屋已存在主人房窗台渗水情况。2014年8月25日,原告签署《海晖城销售事务申请表》,定购涉讼房屋,成交总价413582元;装修金额50000元,2014年9月1日前付2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余款30000元;原告无法按上述约定日期交清装修余款的,则自本函出具之日每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被告。2014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涉讼房屋;价款413582元,于2014年9月29日前支付;被告在2014年9月30日将具备第1、2条件(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付的,自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等等。同日,原告支付装修费20000元予被告。2014年9月22日,原告收取收楼通知书。因涉讼房屋主人房窗台渗水问题,双方未对房屋进行实际交接。原告已支付房款413582元。2014年11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房屋已维修完毕。2014年11月8日,原告接收涉讼房屋。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装修费30000元、违约金1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讼房屋其前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确权,符合约定交付条件;涉讼房屋为现房,原告在购买前已察看房屋,清楚知道主人房窗台存在渗水情况;该渗水问题并不涉及房屋基础、主体结构或直接关系居住安全,原告可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修复处理,但不能作为拒绝收楼的理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装修余款30000元,如前所述,窗台渗水问题并不能构成原告拒绝收楼的理由,且其时被告已通知原告维修完毕;原告承诺逾期支付装修款的,自函件出具之日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支付的违约金为双方合意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付的违约金1200元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登报道歉���主张同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伟东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冬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