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雷某亮申请执行雷某军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甲。法定代理人:黎某。被执行人:雷某乙。本院在执行雷某甲申请执行雷某乙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钟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从2013年9月份以来的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3年9月起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6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原 来源:百度搜索“”